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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洪怀龙与王世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260号王世月:你与申请执行人洪怀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怀龙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洪怀龙支付各项赔偿款13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02元;申请执行费106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