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翟宁与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宁,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鹤壁市申辰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翟宁,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瑞,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负责人武龙海,该公司经理。被告鹤壁市申辰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宁与被告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鹤壁市申辰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宁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