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严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燕刚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4刑初6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燕刚,曾用名严光洪,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汉族,小学文化。2001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0月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0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17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以(2013)隆昌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年10月16日送自贡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自贡监狱立案侦查,现押于自贡监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监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燕刚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勇、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燕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16时10分,服刑罪犯刘甲到被告人严燕刚所在作业区做俯卧撑,被告人严燕刚认为刘甲的动作挑衅了自己,遂拍打刘甲肩膀,刘甲还手,二人互殴。2015年3月11日15时30分许,在六监区生产车间厕所外,因服刑罪犯骆某指责被告人严燕刚冲洗厕所不干净,被告人严燕刚对骆某进行殴打。2015年5月25日在六监区早饭时,服刑罪犯洪某不小心将稀饭洒在了被告人严燕刚身上,二人发生口角。早饭后,被告人严燕刚在监区多功能厅(饭堂)找到洪某理论并击打洪某两拳。2015年9月17日晚21时10分,被告人严燕刚和服刑罪犯赵某因电视音量发生口角,被告人严燕刚走到赵某床前,击打赵某头部一拳,赵某站起来后,被告人严燕刚对其继续殴打。致赵某跌倒时腰部左侧撞到铁床床沿上受伤。经鉴定,赵某腰部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燕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狱内案件立案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加扣分审批单、现场平面示意图、伤情照片、自贡监狱医院、自贡第四人民医院、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对赵某的伤情检查、提取监控视频及提取笔录、证人洪某、杨某某、刘某丙、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单某某的证言,值班民警谢某某的情况记载、民警邓某某的证明材料、服刑人员刘乙的情况说明、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视频光盘一张、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赵某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和被告人严燕刚的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本院人森的陈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况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的规定,被告人严燕刚在服刑期间违反监管秩序,殴打其他服刑人员,并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严燕刚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燕刚在服刑期间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燕刚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周艳霖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