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铁成与张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成,张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676号原告:陈铁成,个体。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铁成与被告张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铁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成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铁成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