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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太仓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立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鼎立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341号原告太仓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法定代表人郑雄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年四好,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鼎立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立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323元,减半收取1426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新华审 判 员  林 森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维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