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志民诉被告江宝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民,江宝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574号原告:闫志民,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江宝,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志民诉被告江宝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志民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志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志民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徐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