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学奇犯诽谤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559号张学奇:你为犯诽谤罪一案,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湖滨区人民法院(1999)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其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且程序违法,应宣判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