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燕斌、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斌,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燕斌,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抓获并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章某,经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燕斌、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伟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燕斌、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郑燕斌、章某共谋将被告人郑燕斌向陈某甲租用的闽D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给他人,从中骗取款项。后被告人郑燕斌伪造了陈某甲的居民身份证件,经被告人章某联系,被告人郑燕斌以陈某甲的身份将上述客车抵押给黄某,骗取黄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郑燕斌、章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该车已缴还陈某甲。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章某通过家属退赔赃款人民币25000元。2、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郑燕斌以每月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租用闽D奔驰牌轿车,并伪造了被告人郑燕斌为该车所有权人的行驶证。同月25日,被告人郑燕斌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将该轿车抵押给林某,骗取林某人民币6万元,随后,被告人郑燕斌分4次退还林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该车已缴还陈某乙。3、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郑燕斌向郑某租用闽E号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并伪造了郑某的居民身份证件。后被告人郑燕斌经陈某丙介绍,利用伪造的郑某身份证件,将该轿车抵押给曾某,骗取曾某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该车已缴还郑某。上述合计,被告人郑燕斌诈骗作案3起,诈骗数额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章某诈骗作案1起,诈骗数额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燕斌、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郑燕斌、章某的户籍证明、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公安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郑燕斌到案情况的说明、漳浦县公安局赤湖边防派出所关于被告人章某到案经过的证明、漳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车辆转让协议书、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条、车辆返还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陈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林某、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漳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小轿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燕斌、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钱财,其中被告人郑燕斌诈骗数额计人民币15万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章某诈骗数额人民币5万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燕斌、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能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燕斌、章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燕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四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郑燕斌、章某继续退赔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责令被告人郑燕斌继续退赔被害人林某、曾某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国明代理审判员 陈伟均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