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邱捷与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捷,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2212号原告邱捷,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九一南路西桥北巷(隆基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邹文震,董事长。原告邱捷与被告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捷诉称,2013年3月14日和2014年2月13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原告如需用款提前告知,被告7天内归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告取回5万元现金。现共有15万元借款在被告处。被告利息支付至2015年1月。后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15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递交民事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和2014年2月13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当日,被告分别出具10万元的收款收据交付原告收执。收款收据载明:月息1%,取款提前通知。2014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取回本金5万元。截止至庭审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1月。原告经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邱捷提供的收款收据原件2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就本案讼争借款的期限作出约定,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经原告主张债权后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偿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捷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为1860元,由被告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锡莹(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龙岩市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