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52号原告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御滨园商铺3层。法定代表人李晓君,该事务所所长。被告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甲16号。法定代表人刘泽英,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900元,退还原告49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