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7910151052。被执行人祝某某,女,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贾某某申请执行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豫16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正在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