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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7910151052。被执行人祝某某,女,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贾某某申请执行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豫162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正在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