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林诉被告崔日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林,崔日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461号原告:张宝林。委托代理人:秦玉堂,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林诉被告崔日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林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原告已预交675元),由原告张宝林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世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