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展沛与程健成、焦海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展沛,程健成,焦海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陈展沛,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程健成,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焦海妹,女,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展沛与被执行人程健成、焦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程健成、焦海妹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16.38元。因��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焦海妹的存款74.5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西樵××民乐村有股份分红款及其他经济收益,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樵××民乐村委会及基层组织发出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提取被执行人程健成、焦海妹在村内的股份分红款2940元。本院将扣划存款74.54元及股份分红款2940元合共3014.54元全部转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3014.54元,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