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官送、江晓霞与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官送,江晓霞,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954号原告:王官送。原告:江晓霞。委托代理人:吴润琴,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建设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结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住所地安岳西县建设西路洪龙弄95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易,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王官送、江晓霞与被告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简称“鑫昕房地产公司”)、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鑫昕房地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怀宁县,因此应当由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鑫昕房地产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只应依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对法人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只有在该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一般规定,否则,就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成立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特别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告王官送、江晓霞在起诉时提交了其与鑫昕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鑫昕房地产公司之间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依该合同可以确定岳西县是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王官送、江晓霞以合同纠纷起诉,其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综上,对于鑫昕房地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怀宁县鑫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