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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石某某盗窃罪2016刑初52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三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5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三毛,出生地贵州省施秉县,户籍住址贵州省施秉县。201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三毛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三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石三毛至广州市天河区岐山村岐山大街3巷某房,爬阳台入屋,盗走被害人陈某放在家里的iphone6金色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72元)、iphone6黑色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7元)、黄金吊坠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3元)以及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5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石三毛至广州市天河区岐山村岐山大街五巷某房,撬门入屋,盗走被害人吴某家中现金人民币700元、步步高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4元)以及神舟笔记本电脑1部、腰包等物品。同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石三毛在天河区岐山大街某房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三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石三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唯辩称其在2015年10月25日仅盗窃手机2部、电脑1台;2015年11月8日仅盗窃手机1部和电脑1台。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石三毛在本市天河区岐山村岐山大街3巷某房,通过阳台爬入屋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放在该屋内的金色iPhone6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72元)、黑色iPhone6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7元)及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二、2015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石三毛在本市广州市天河区岐山村岐山大街5巷某房,通过撬开阳台防盗网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放在该屋内的VIVOXplay3S步步高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4元)以及神州笔记本电脑1台。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石三毛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石三毛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吴某的陈述,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入住登记本,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石三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石三毛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三毛于2015年10月25日盗窃黄金吊坠1个、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及2015年11月8日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腰包等物品的意见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石三毛否认上述指控。故公诉机关的该节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石三毛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三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石三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三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三毛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三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石三毛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陈某、吴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