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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精凯轩纺织品经营部,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精凯轩纺织品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3165581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仕国际经营者韩兆翔,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精凯轩纺织品经营部负责人,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仕国际被执行人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867289),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法定代表人阮朝飞,总经理。原告北京精凯轩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精凯轩纺织品经营部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给付货款、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49183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已不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地址居住。申请执行人北京精凯轩纺织品经营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精凯轩纺织品经营部申请执行的案款149183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6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