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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全爱与商丘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吴作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爱,商丘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吴作新,陈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31-1号原告赵全爱,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职务总经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安大街59号。机构代码证:××。被告吴作新。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霞,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全爱与被告商丘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吴作新、陈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全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爱撤回对被告商丘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吴作新、陈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4325元,由原告赵全爱负担。审 判 长  窦建新审 判 员  李明洁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