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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龙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龙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646号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涛。委托代理人许成勇,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新乐南街2号9栋2单元8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郑弘,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龙筠,女,苗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天乐街1号1栋5单元3楼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龙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