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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孙玉成与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成,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成,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洋。关于孙玉成与北京强尼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杨洪磊代理审判员  路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