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商初字第0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与郭修宏、崔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郭修宏,崔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485号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赵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坚,该公司经理。被告郭修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崔美玲,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修宏、崔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军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车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