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商初字第0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与郭修宏、崔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郭修宏,崔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485号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赵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坚,该公司经理。被告郭修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崔美玲,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修宏、崔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军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车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