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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行申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侯哲亮诉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广播电视大学阳泉分校不履行颁发毕业证法定职责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哲亮,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广播电视大学阳泉分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申字第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哲亮,住山西省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史晓斌,山西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耀斌,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吴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广播电视大学阳泉分校,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桃北中街**号。法定代表人吉云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程迎冬。再审申请人侯哲亮因诉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广播电视大学阳泉分校(以下简称阳泉电大)不履行颁发毕业证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侯哲亮以其与阳泉电大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因侯哲亮身体原因使其学籍超过8年,不能获得毕业证,阳泉电大协调为侯哲亮办理毕业证明。取得毕业证明后,侯哲亮不得以此为依据,向阳泉电大提出各种赔偿等一切请求。该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侯哲亮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东代理审判员  魏佩芬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