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李桂波与王琦、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波,王琦,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460号原告:李桂波,女,汉族,无职业。被告:王琦,男,汉族,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乐佰家居五楼。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波与被告王琦、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波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桂波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