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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李桂波与王琦、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波,王琦,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460号原告:李桂波,女,汉族,无职业。被告:王琦,男,汉族,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乐佰家居五楼。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波与被告王琦、延边州精诚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波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桂波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