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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莲姬与李东灿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莲姬,李东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莲姬,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东灿,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李莲姬与被执行人李东灿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东灿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李莲姬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东灿于2016年4月26日全部履行了(2015)龙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哲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