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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熊朝俊诉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朝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571号原告:熊朝俊。委托代理人:王福纯,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宏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朝俊诉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朝俊撤回对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后为626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6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