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雪平诉李金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平,李金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特13号申请人:李雪平,女,生于1977年3月17日,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系死者杨金红之妻。被申请人:李金田,男,生于1963年1月13,汉族,陕西省千阳县人,农民。申请人李雪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金田驾驶的陕C510**(陕C2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金田驾驶的陕C510**(陕C2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