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舒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218号原告舒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淑芳负担。审判员 万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