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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舒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218号原告舒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淑芳负担。审判员 万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