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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LU,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5602号原告××LU,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加拿大国籍。被告吴×,男,1984年5月6日出生。原告××LU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U、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LU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7月2日在大连开发区登记结婚,现由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持续婚姻的必要性,由于原告在婚后加入加拿大国籍,鉴于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相关规定,特和被告一直协商后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LU与被告吴×离婚;2、未来7年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具体如下:被告需要向原告在未来七年支付原告800万人民币,第一年被告支付原告100万人民币(2017年4月30日之���支付);第二年被告支付原告150万人民币(201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三年被告支付原告150万人民币(2019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第四年被告支付原告200万人民币(2020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第五年被告支付原告60万人民币(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第六年被告支付原告70万人民币(2022年4月30日之间支付);第七年被告支付原告70万人民币(2023年4月30日之前支付);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辩称: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亦由我来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LU与被告吴×于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在双方一致认为感情不合,要求离婚。原告称与被告一起生活十三年,期间自己付出了很多,并且被告在外有很多投资将来都能收回,自己虽没有参与但也作出了很多贡献,要求被告给付经��补偿金800万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经法庭询问,原、被告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结婚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本案中,原告××LU与被告吴×婚后感情逐渐转淡,双方均要求离婚,故本院以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为宜。原告要求被告在七年内给付其经济补偿金800万元,被告同意给付,本院亦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LU与被告吴×离婚;二、被告吴×给付原告××LU经济补偿金共计八百万元,其中于二○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一百万元,于二○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一百五十万元,于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一百五十万元,于二○���○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二百万元,于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给付六十万元,于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七十万元,于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七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三万九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瑶代理审判员 杨 雪人民陪审员 陈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