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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张朔、张太林与沈阳市富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朔,张太林,沈阳市富达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张朔,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号。申请再审人张太林,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沈阳市富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01号。申请再审人张朔、张太林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富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再审申请人张朔、张太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朔、张太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朔、张太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景波审判员  李艳英审判员  付维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