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杨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3刑初4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6年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现住陕西省大荔县许庄镇。2010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0月31日又因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荔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全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大荔县西环路“火狐狸”商城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法,盗走李某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419元,该车已追回;2、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大荔县新开巷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法,盗走李某朋停放的金元牌三轮车一辆,价值4082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也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大荔县西环路“火狐狸”商城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法,盗走李某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419元,后将该车销赃给贺某虎,换取约200元的毒品注射吸食,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已返还失主。2、2015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大荔县新开巷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法,盗走李某朋停放的金元牌三轮车一辆,价值4082元。后将该车给高某变家顶了500元的账。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已返还失主。另查明,杨某于2010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0月31日又因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已构成累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被盗的一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及其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6日公安干警在大荔县西环路附近将涉嫌盗窃犯罪的嫌疑人杨某抓获,杨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荔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杨某于2010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0月31日又因盗窃罪被华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高某变家扣压一辆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并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朋;从贺某家扣压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并已返还被害人李某。被盗现场照片及平面图。户籍证明,杨某于1976年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变的证言:证明杨某几天前用一辆六、七成新的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顶了欠他家的500元账。证人贺某的证言:家里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是他父亲贺某虎一个礼拜前骑回来的,他父亲贺某虎他联系不上。4、被害人的陈述李某朋的陈述:2015年11月4日上午7时许,他把他的三轮车停放在他租住的屋门口,就出去了下午19时许回来后发现他的三轮车不见了,然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是一辆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是他借他舅的。当时买的时候7000多元。李某的陈述:2015年11月2日中午12点多,他去火狐狸服装城上班,将他的黑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火狐狸服装城门口北边的通道里,就去上班,到了下午17点左右下班回家时发现他的电动车不见了,然后他就报警了,他的电动车是2015年5月在大荔县侯氏车行花费3380买的。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2015年11月2日下午3、4点,他在在火狐狸服装城门口北边的通道里盗窃了一辆黑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给北大街三合巷的“虎哥”,“虎哥”没钱,给了他约200元的毒品,毒品他注射了。2015年11月4日下午14时许,他身上没钱买毒品了,就在城里转悠寻找能偷的车,在西库道里面的新开巷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在路边停着,他就将这辆三轮摩托车偷走骑到一个朋友那顶了500元的账,因为他之前欠人家500元一直没还。6、价格鉴定意见书黑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419元,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082元。7、现场勘验证明了案发地点,杨某辨认笔录指认了案发地点,公安机关拍的杨某指认照片附卷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两次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已构成累犯,且所盗财物销赃后用于非法活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又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程秋丽人民陪审员 王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姣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