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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曾学文与XX军、王永胜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学文,XX军,王永胜,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126号原告:曾学文,男,生于1965年2月2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廖移斌,男,居民。被告:XX军,男,生于1972年6月20日,汉族,居民。被告:王永胜,男,生于1966年5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浦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左双全,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学文诉被告XX军、王永胜、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学文诉称: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西昌市正中食品有限公司二万吨∕年苦荞保健营业食品生产线迁厂工程,长城公司将该工程转分包劳务工作工资给被告XX军、王永胜。XX军、王永胜组织我们为该工程务工。王永胜通知我们2015年3月18日到工地。到工地后,XX军、王永胜给我们说每月支付工资,决不拖欠。没想到的是,被告没有每月按时支付我们工资。我们先后到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上访上告,XX军、王永胜才在2016年1月31日打一欠条,尚欠我工资93000.00元。故诉讼到法院,1、请求法院依照劳动法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尚欠原告工资款39000元2倍=78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住宿生活费3000元、误工费1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曾学文以被告XX军、王永胜出具的欠条(“今欠到曾学文在西昌市正中食品迁建厂房工程务工工资.39000元正.大写:叁万玖仟元正.此款在2016年2月5日前付清.欠款人:王永胜XX军2016年元月31日”)为据向本院起诉,主张自己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原告曾学文提供的欠条非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且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王永胜、XX军出具的欠条不予追认,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应当先行仲裁,方可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学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学文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