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尹礼珍与王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礼珍,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尹礼珍,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恒,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尹礼珍与被执行人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申请费7025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代理审判员 周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