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1216深圳市益金珠宝有限公司与江西明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益金珠宝有限公司,江西明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益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文锦路鹏大厦一层B区F7-13。法定代表人吴林希。被执行人江西明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B座长运大厦长欣楼1209-1210房。法定代表人熊远军。深圳市益金珠宝有限公司与江西明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深圳市益金珠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审 判 员 辛波代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