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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孟达蔬菜专业合作社、沈桂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孟达蔬菜专业合作社,沈桂庭,慈溪市梦思倩绒织厂,毛孟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孟达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毛孟达,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沈桂庭,系慈溪市梦××厂(××合伙)厂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梦思倩绒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沈桂庭,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毛孟达,系慈溪市××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727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孟达蔬菜专业合作社、沈桂庭、慈溪市梦思倩绒织厂、毛孟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1631108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566.5元、执行费18711.0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7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