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南镇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南岭乡人。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依据(2015)泽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归还其抚养费49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4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交来执行款49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525执190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张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