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庆艳、孙美伶等与遵化市遵化镇张家坎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艳,孙美伶,遵化市遵化镇张家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孙庆艳,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美伶,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遵化镇张家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小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庆、孙美伶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遵化镇张家坎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遵化市遵化镇张家坎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366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遵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