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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湖北长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长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催字第49号申请人:湖北长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平石村七组。法定代表人:付益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长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因所持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000051/25751929,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杭州天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华晨电子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13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2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5751929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长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