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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恩军与于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军,于保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张恩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邵术强,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保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军诉被告于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张恩军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