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沈阳美龙防潮地垫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沈阳美龙防潮地垫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826号原告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青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爱军,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美龙防潮地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飞,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美龙防潮地垫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沈阳美龙防潮地垫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立案受理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本案争议的合同为《偿还欠款合作协议》,合同当事人之一为金希宅,金希宅系韩国人,故本案争议的合同为涉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类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立案受理不符合地域管辖规定,原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了级别管辖而无效,本案应当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审理法院,即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确定管辖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3、本案立案受理不符合案件主管规定,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虽为一般合同纠纷,但原告依据的实际是与金希宅、王玉飞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纠纷的主管部门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无权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规定,以民事纠纷为由越权立案。综上,本案应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当事人非外国企业,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不在国外,诉讼标的亦不在国外,所以本案并非涉外案件,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当事人在签订的《偿还欠款合作协议》中订有协议管辖条款,其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本案原告,该协议管辖条款明确、有效,故乐陵市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为合同纠纷,并非被告主张的劳动合同纠纷,被告提出本案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规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阳美龙防潮地垫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阳美龙防潮地垫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