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苏州创元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苏州鸿捷豪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创元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苏州鸿捷豪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宋少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2188号原告苏州创元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金铭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雄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鸿捷豪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胥江路660-664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梁,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马运路198号。负责人刘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利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创元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鸿捷豪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宋少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创元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9元,由原告苏州创元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