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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2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与曹秋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曹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22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负责人李萌枝,行长。被执行人曹秋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人民币825839.2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6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秋芳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港村玉城公寓7幢1单元2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