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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伟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905号罪犯陈伟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浙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伟强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伟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强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