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席占国、席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席占国,席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454号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国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李慧慧,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占国,男,1968年8月7日生。被告席志美,男,1987年11月2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席占国、席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景素祯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