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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席占国、席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席占国,席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454号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国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李慧慧,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占国,男,1968年8月7日生。被告席志美,男,1987年11月2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席占国、席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景素祯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