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5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文昌芹与裴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昌芹,裴良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5民初170号原告文昌芹,女性,苗族,41岁,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诉讼代理人范魁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裴良平,男性,汉族,37岁,驾驶员。??被告吴锦文,男性,汉族,35岁,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代理业务分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英。??诉讼代理人谭相敏。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文昌芹诉裴良平、吴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代理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吴茂标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昌芹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裴良平、吴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代理业务分部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吴茂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长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