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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学忠与姜立忠、周桂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忠,姜立忠,周桂芝,姜立亮,车桂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241号原告:吴学忠。被告:姜立忠。被告:周桂芝。被告:姜立亮。被告:车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忠诉被告姜立忠、周桂芝、姜立亮、车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学忠负担。审 判 员  武光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