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学忠与姜立忠、周桂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忠,姜立忠,周桂芝,姜立亮,车桂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241号原告:吴学忠。被告:姜立忠。被告:周桂芝。被告:姜立亮。被告:车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忠诉被告姜立忠、周桂芝、姜立亮、车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学忠负担。审 判 员 武光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