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韩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曾用名韩利刚),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儒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在唐山市丰润区金泰花园38楼自家居住的1单元16层楼梯处捡到一把钥匙,并认为该钥匙是16层的张艳军家的,便产生盗窃之念。几日后,其用该钥匙打开张艳军家防盗门,因隔壁有动静,没进屋。又过几日,被告人韩某趁张艳军家没人,用钥匙打开张艳军家门行窃,在张艳军家鞋橱内盗走4张京东商城购物卡,每张面额50元;在南卧室衣柜内的蓝色女式手提包内盗窃了一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和一枚白金戒指。经价格鉴定,黄金项链价值6372元;两枚黄金戒指分别价值851元、879元;白金戒指价值638元。2015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再次进入张艳军家行窃,并将门反锁。张艳军回家发现情况异常后报警,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亦无异议,并有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涉案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入户盗窃且盗窃多次,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