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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郑泽训与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泽训,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407号申请人郑泽训,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周明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郑泽训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过申请人的确认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9执40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