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郊皖071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祚荣与江前进、杨权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祚荣,江前进,杨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郊皖07**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吴祚荣,男,1956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江前进,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杨权胜,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关于吴祚荣申请执行江前进、杨权胜买卖合同纠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权胜在中国工商银行1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32.17元,现因吴祚荣与杨权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祚荣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权胜在中国工商银行1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0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