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孙百钢、甄丽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孙百钢,甄丽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百钢,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晓雪,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丽茹,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晓雪,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11层A1106室、B1107室。代表人齐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涵,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伟又以认可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胡 浩代理审判员 刘美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尹长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