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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48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来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