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48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来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