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长寿与林俊胜、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寿,林俊胜,林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民初1339号原告刘长寿(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秦飞,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俊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秀(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刘长寿诉被告林俊胜、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寿委托代理人秦飞、被告林俊胜、林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寿诉称,原告和被告林俊胜是同事关系。2011年5月10日,被告林俊胜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并约定月利息为2%,每个月付清利息一次,原告于当天将300000元转账给被告林俊胜。被告林俊胜起初还是按约支付利息,但后来就开始拖欠利息。2015年9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林俊胜共拖欠原告11个月利息共66000元。当天,原告与被告林俊胜重新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协议书,确认被告林俊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6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每月利息为15‰,应每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如果被告林俊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将承担原告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林俊胜至今没有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其催讨,被告林俊胜都予以拒绝。被告林俊胜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林秀与被告林俊胜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林俊胜向原告所借,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6000元以及利息人民币27450元(以本金36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现暂时至2016年2月9日××;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林俊胜、林秀共同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卡号向被告林俊胜转账300000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林俊胜与原告刘长寿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书,确认2015年9月10日收到刘长寿借款人民币366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5%,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协议书亦约定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告承担原告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被告林俊胜与被告林秀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林俊胜出具的借款协议书及原告向被告账户的汇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双方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对2011年5月10日出借给被告3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结算的确认,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6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予以支持。被告林俊胜与被告林秀系夫妻关系,被告林秀对上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且原告提供了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俊胜、林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长寿支付人民币366000元及及利息(以本金36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林俊胜、林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本案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75元(原告预交7351元),由被告林俊胜与被告林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恒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佳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